泰国的主要税法是1938年的税法典,由泰国财政部负责实 施。
税务厅厅长执行这部法典的必要管理和实施职能。
该法 典以泰国皇家法令、各部条例、各部通知及税务委员会指令 和裁决为补充。
凡是通过在泰国境内受雇或开展业务而获得 应税收入的人士(无论是否已定居),
都必须向泰国缴纳个 人所得税,已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者其他国际或双边协 定免交个人所得税的情况除外。
确定个人的应税收入时,允许个人使用各种扣除额和免税额。
包括法定的标准扣除额、固定的个人年免税额与实际发 生支出的扣除额。
私人或资本性支出,以及为了产生免征所 得税的收入而发生的支出,都不能扣除。
个人要按累进税率 缴纳所得税。收入也要由付款方代扣。在泰国税法中,公司和其他法人实体(无论根据泰国还 是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组建)都称为“法人公司或合伙企 业”。
泰国的法人公司或合伙企业都要为其全球收入缴纳企 业所得税。根据其他国家/地区法律组建的实体如在泰国境内 营业,就必须为其在泰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时产生的净利润纳税。
1、企业税 纳税法人企业范围 泰国税法中对法人企业的定义非常广泛,包括公司、未组 成公司的合资实体、在册合伙企业、境外法定企业、分支机 构、基金会或任何营业的协会等实体。
泰国境内的法人企业通常要为其净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为30%。
但是,对于中小企业、某些上市公司和以地区 运营总部的形式在泰国经营的公司,如果满足特定的标准, 也可享受较低的税率。
净利润的算法是,累计某会计期间内 通过营业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所有收入,然后减去根据泰国税 法典允许扣除的所有支出。
概括而言,凡是根据泰国法律成 立(或根据其他国家/地区法律成立,但在泰国营业)的法人 企业,都要为其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净利润 征收所得税的对像是为税务目的而确定的「净利润」。
为税务目的而确定净利润时,首先要考虑会计利润。
根据泰国 法律,会计利润必须经过独立审计人员的审核,其算法是, 累计相应会计年内通过营业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所有收入,然 后从中减去所有允许扣除的支出。
收入和支出是依据权责发 生制计算的,因此凡是相应税收年发生的收入,无论是否收 到都要包括在内,作为相应税收年的收入;
而凡是与此类收 入有关的支出,无论支付与否都要包括在内,作为相应税收 年的支出。
扣除额 一般而言,为了在泰国境内获取利润或开展业务而发生的 支出都能扣除。
因此,普通业务支出、符合条件的坏帐和折 旧(折旧率为5%到100%,取决于折旧资产的性质)都可以作 为扣除项。
商业银行可以要求全额扣除为坏帐和呆帐提供的 准备金,此金额按泰国银行的准备金规则计算。
根据明确的 规定,某些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作为扣除项。
此类 支出包括储备金、准备金(有一些例外)、私人支出、所得 税、罚金、向慈善机构捐赠的财物(超过净利润2%),以及 招待费(超过根据总营业额规定的限额)。
在泰国,因为未 及时缴纳所得税而必须额外支付的费用(利息)和罚金,不 能从所得税中扣除。
未专用于泰国分支机构经营活动的总部 支出,不能作为泰国分支机构的业务支出扣除。只与总部有 关的支出(如办公室租金、公用事业费和文具费)不得在缴 税时计入泰国分支机构的扣除额。
否则,当总部的部分一般 间接支出重新由泰国分支机构承担时就23会造成困难。
这是 因为要提出扣除要求就必须提供总部审计人员出具的证明, 以证实重新由泰国分支机构承担的总部的间接支出是按泰国 法律算出的。
产生的可扣除支出能在其应计或发生的相应会 计年中扣除,并且必须反映在帐簿中。
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通常是法人企业净利润的30%。
按净利润 的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于BIBF企业。
按净利润的10%征收的较低税率也适用于根据泰国税法典 颁发的皇家法令(特意准许在泰国、免税区或免税区之间从 事进出口石油贸易业务)认定为合格企业的公司,针对可包 括在内的通过石油贸易获得的收入(每年不少于20亿泰铢) 收取。
在根据泰国税法典颁发的一道皇家法令中,对降低上市公 司如已在泰国证券交易所或其MAI板块(泰国证券交易所新 建立的交易平台)上市的公司的税率作出了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率 公司税率(百分比) 在泰国营业的泰国和其他国家/地区的公司,包括常设机构 30% 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公司 35%/50% 已于2008 年12 月31 日前向泰国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并于2009 年12 月31日前上市的新公司 25 %(1) 已于2008 年12 月31 日前向泰国证交所MAI 板块提出上市 申请并于2009 年12月 31 日前上市的新公司20 %
(1) 原已在泰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应税利润中的前3 亿泰 铢 25
(2)原已在泰国证交所MAI 板块上市的公司- 应税利润中 的前2,000 万泰铢20% (2) 已付清资本不超过 5 百万泰铢的公司 净利润不超过 150,000 泰铢 免税 净利润超过150,000 泰铢但不超过1百万泰铢 15% 净利润超过1百万泰铢但不超过3百万泰铢 25% 净利润超过 3 百万泰铢 30% 2012年1月开始调整一律泰铢的收入 23% 2013年1月开始调整一律泰铢的收入 20%银行:相应税率仅适用于产生在国际银行机构中的那部分 净利润 10% 地区运营总部 10% 合格的石油贸易公司,具体从事在供应规则下进行的进出 口贸易,每年有不少于 20 亿泰铢的收入 10% 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已批准的公司所得税 免税期为 3到 8 年。
参考文献: 泰国税法典所得税税率表;皇家法令(第474 号)BE2551(2008),皇家法令(第475 号)BE 2551 (2008),皇家法令(第471 号)BE 2551(2008),DG.N. -IT. (第47 号)(1993),皇家法令(第405 号)BE 2545 (2002)和皇家法令(第426 号)BE 2547(2004)。泰国 《石油税法(第4 号)B.E.2532》第20 节。
投资促进委员会促 进公告第1 号/2543(2000)
1.皇家法令(第474 号)BE2551(2008):从在泰国证券 交易所(“SET”)或MAI 板块上市之日或之后的第一个会 计期间开始,征收3 年。
2.皇家法令(第475 号)BE2551(2008):自2008 年1 月 1 日当天或之后开始的会计期间起,征收3 年。
在2001 年9 月 6 日和2005 年12 月31 日之间上市,并且根据第387 号皇家法 令有权连续5 年采用较低税率的公司,都有权采用上面的税 率,但最长不超过2010 年这一会计期间,该会计期间将于 2010 年12 月31 日当天或之后结束。
上面较低的税率不适用 于
(i)在2007 年1 月1 日到2007 年12 月31 日期间提交上市申 请,并在2008 年12 月31 日前上市的公司(就如本例),根据 第467 号皇家法令,上市公司有权在3 个连续会计期间内分别 采用25%或20%的较低税率,或者
(ii)根据第460 号皇家法令 BE2549(2006)的第3(1)节,要求再减去相当于其资本支 出25%的税额,以改善其固定资产的上市公司。中小企业也有权采用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中小企业是 指会计期间结束时已付清的资本不超过5百万泰铢的法人公司 或合伙企业。
其适用较低税率如下:
(2017年更新) 净利润(泰铢) 税率(百分比) 不到300,000 免税 300,001 到 3,000,000 15% 3,000,001 以上 20%
参考文献: www.vd.go.th.
注意事项 所有法人企业都必须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泰国运行着 一个税收自我评估系统,没有针对合并群体申报表的规定。
法人公司可以选择任何12个月的时段作为会计期间,但一 经采用就只能在得到税务厅厅长批准后才能更改。
企业所得税可以每年分两期缴纳,必须随应缴税金提交相 关申报表:
● 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所附帐目必须有签名并经过审 核),必须在会计年结束后的150 天内提交;
● 半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必须在会计年前六个月结束 后的两个月内提交;
● 所有上市公司、银行、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信贷公 司,以及审计人员已得到泰国税务厅批准的公司,都必须基 于实际收入缴纳半年度税。其他类型的企业则需要估算本年 的净利润并据此计算出税金,按此值的一半纳税;
● 针对半年的收益缴纳税额,以及由收入支付方代扣的税 金,在年末计算收益时都允许作为已缴税金进行税收抵免。
泰国税务厅会检查报税表和所附的经过审核的帐目是否准 确无误。然后,泰国税务厅就能酌情要求提供其他信息,作为扣除要求或其他事宜的处理依据。泰国税务厅可以随机选 取法人企业,进行深入调查或审计。根据泰国法律组建并由其他国家/地区拥有的公司,以及在 国外组建的公司的分支机构,所要遵守的申报表提交要求都 与泰国拥有的公司相同。除非出现欺诈或逃税行为,否则纳税人所得税申报表通常 会在两年后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