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工厂法案1969年颁布的工厂法案(于1972年、1975年、1979年和1992年先后进行了四次修订)对工厂建设、运营、扩建和安全管理有着明确规定。
在最近的修订案中出台条例,严格控制工业污染。
工厂法案的监管机构为工业部工程司。
工厂的定义为:任何使用五马力及以上机械或者雇佣七人以上(含七人)劳工对工业部条例所涵盖的任意类型和级别的工厂里所拥有的任意物品进行生产制造、装配、包装、修理、保养、测试、改进、加工、传送、储存或销毁的场所。除必须以工厂法案章程为运营指导准则之外,政府所有或负责经营的、以国家安全为目的设立的工厂不适用该法案。
8.2.工厂运营许可证工厂分为三类:
无须申请许可证的工厂。
在投入运营前,只须向政府官员发出通知的工厂。
经营者在收到工业部回执后,即可开工投产。
在投入运营前,须向工业部工程司申请许可。依工业部定夺,在取得许可证之前,经营者或可得到允许对工厂进行局部建设的执照。
若集团下属三个工厂,其经营者至少须在某一工厂调试运营前十五日通知主管当局,并于正式开工前十五日再次通知主管当局。
备注:总体来说,政府的监管力度视所需的环保力度而定。一家工厂基于生产所产生的污染越多,此类工厂所受到的监管条例限制也相应增加。
工业部有权对下列事项颁布规定:工厂运营中所需的机械设备的说明、种类;工厂所在地、环境、内部结构工厂职工所具备的专门知识的要求对预防、阻止或减轻波及工厂及附近区域人身财产安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规格的要求对工厂运营中所产生的可能影响环境的三废排放制定监管标准和章程工厂经营者为保证依法运营所提供的档任何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过程若对工厂或机械的检查符合法案,私人团体可以取代公务员进行检查工作,但须依照政府宪报遵守法案的相关规定。工厂许可证有效期在工厂开始运营后的第五年年底到期,工厂转让、租赁、分期付款购买及停工情况除外。若遇上述情况,许可证有效期截至工厂新的经营者获得新许可证或运营停工之日。许可证更新申请须于许可证有效期内提交,另交手续费十万泰铢。若非有特别指示,申请提交后,许可证更新有效期即被认为已经延长。若申请是在许可证到期后60日内提交,也将正常受理,不过,加收两万泰铢的费用。一旦许可证到期,更新申请须于60日内办理。
8.3. 工厂运营工业部有权对下列事宜作出规定:在泰国不应设立或扩建的行业类别下属的工厂规模和种类数量;工厂所用原材料的种类、品质、货源地和比例;工厂的产品种类或品质;工厂所用能源的种类;工业部也可对工厂出产的用于某些行业或全部、部分出口的产品作出规定。第二或第三行业种类下属的工厂若停产超过一年,经营者须于一年期满之日前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业部;并在恢复生产前再次通知工业部。若工厂属于第三行业种类,经营者在恢复生产前须得到工业部的书面许可。若工厂出现工人死亡或致使工人超过72小时无法工作的伤病事故时,经营者须于事故之日起三天内通报工业部。若事故造成工厂停产超过七天,经营者须于事故之日起十天内通报工业部经营者若有必要将机械从原来的安装地转移至另一地进行暂时性运营或从工厂内转移到他处,须事先取得许可。机械转让至、出租、以分期付款购买方式出售、一次性出售给有资质的工厂前须取得许可。在上述情况下,旧许可证作废,新许可证须在七日内申请,不收手续费。若许可证持有者死亡,工厂继任管理者须于死亡之日后90日内提交许可证转让申请。
8.4 工厂扩建在工厂扩建之前,申请须获批准、并须备案,另交十万泰铢的费用。根据法案规定,下列事项纳入工厂扩建范畴:增加机械数量、更换或调整机械以增加50%及以上产能;对厂房局部进行加盖、改造,使工厂地基增加半吨或以上负荷的行为;或当许可证持有者:增加机械数量;更换、调整机械以增大产能或提高功率,但未超过50%;建设、加盖厂房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申请须于变更之日后七日内备案。8.5其他规定任何严重危及公众的工厂都会被勒令停产或整改。工业部部长有权下令将此类工厂全部或部分搬至不危害公众的地点。工业部官员有权对工厂进行检查、有权下发书面指令要求工厂停产、调整维修机械或采取补救措施。建厂许可证或是经营执照都不能免除许可证持有者遵守中央及地方政府对其所申请经营专案之规定的义务。若违反法案规定或未能履行法案细则,职能机构公务员有权吊销工厂经营许可证。生产、销售食品药品的工厂须向卫生部申请生产许可证。违反法案条款的行为将被处以罚款或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工业部已指派由三位专家组成的案件裁定委员会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若违法者为合伙公司或法人实体,董事局成员、经理或其他涉案人将被判以同等处罚,除非相关人员能证明其对违法行为并不知情。
( 本文谨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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