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版权 1994年的版权法案对文艺作品和演出作品予以保护; 在未经版权所有者允许前,复制或出版以上作品均视为 违法行为。
4.1 受版权约束的作品 版权法案保护的文学作品包括:电脑程式、戏剧、艺 术和音乐作品、影像材料、影片、录音材料、宣传性图 片或声音、及任何文学、科学或美术作品。
版权法案保护电脑程式不被复制、修改、公开和租 赁。但是,计算法不在保护之内。
法案所定义的“版权”是指:涉及所创作的作品,创作者享有采取任意行动的独占权;版权法案所定义的“创作 者”是指:制作、创作某项作品的人。
版权归创作者所有,限制条件如下: 未发表作品 若该作品创作的全部或大部分是在创作者的居住地完成 的,创作者则须为泰籍或居住泰国或是版权保护公约缔约 国(泰国便是缔约国之一)的公民或旅居者;
已发表作品 首次发表须在泰国或版权保护公约缔约国内。首次 发表是在泰国或版权保护公约缔约国之外,作品在首次 发表之日三十天内须在泰国或版权保护公约缔约国内发 表,或创作者持有首次发表时间的资格证明(参照上述 规定)。若法案规定创作者须为泰籍人士且创作者为法 人,该法人须按泰国民法典和商法典创立。
4.2 侵权 版权法对侵权行为有明确的规定: 盗版侵权,版权法界定“盗版”为:
“盗版包括对原件 或原始出版物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通过任何方法的复印,模 仿,复制,制作印刷版,录音,拍照等。 ”
改版侵权,版权法定义“改版”为转换复制。包 括通过没有创新的对原版的主要内容的修改或仿效 原版等。
*文学作品的改版侵权包括翻译,转换或从中挑选部分 重新安排。
*电脑程式的改版侵权包括复制转换,无创新的修改大 部分程式。
*戏剧作品的改版侵权包括使用原版语言或其他语 言转换非戏剧作品为戏剧作品、戏剧作品为非戏剧 作品。
*对于艺术作品的改版侵权包括转换两维作品为三维作 品或三维作品为两维作品,或根据原版制作模型。
*音乐作品改版侵权包括曲调的安排,或变换歌词 和节奏。
未经允许出版侵权,是未经版权所有者同意而公开宣传 推销作品的侵权。
宣传推销包括向公众展示、演讲、通过 图片和声音介绍、建造、分配、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宣传推 销作品。
“公众”是指不在作品演出现场的人、人群。如 果演出只是限于演员或演出参与者的家人、朋友之间,则 不被认为是向公众展示。
影音资料的侵权,包括用于公共商业用途的视听材料、 电影片和录音资料的 制作,传播或转播全部/部分声音图片和影音资料,安排 传播声音图片等。
4.3 特例 但下列行为不属侵权:
*调查或教育目的;
*个人或家庭之用;
*对作品以及对该作品版权所作的评论、批评或建议;
*用于新闻发布并注明版权的所属关系;
*作为法庭证据的复制、改编或呈现;
*老师或者教育机构复制、改编部分作品,或者总结归 纳派发或销售给学生上课所用,但不能用于商业目的;
*用作考试问题和答案。
另外,引用、复制或模仿作品的某些部分,注明版权所 属,不构成侵权。同时,图书馆可以复制有版权的作品,但不能用于商业 目的。
4.4 无版权的著作不受版权法保护 无版权的著作不受版权法保护。下列行为也不在版权法 保护之列: *每日新闻实事; *宪法和法律; *公告,政府、部委或国家、地方机构的命令和规定; *法庭判决、命令或正式报告; *上述由政府或地方规定事项的翻译和整理。
4.5 国际版权和复制 版权所有者如果是版权保护公约缔约国或泰国公民(泰 国是该国际组织的成员国),则该版权受版权法的保护。
4.6 版权的受让 1994年修订的版权法规定版权人有权将其作品转让给其 他人使用。版权法要求转让给除继承人以外的其它人时必 须有书面材料。在没有特别说明授权期限时,一般授权有 效期为10 年。在版权转让中,如果授权人修改、删除或对原稿所作其 他修改可能对创作者的名誉造成损害,版权拥有者则有权 禁止被授权人修改、删除或对原稿作其他修改。
4.7 保护期限 文学、艺术和音乐作品的版权有效期是作者的有生之年 及此后50 年。如作者是法人,版权有效期是作品创作后的 50 年。应用艺术作品有效期为创作后的25 年。
4.8 刑事处罚条款 如未经版权所有人允许而复制其作品,将处以2 万至20 万铢的罚款。以商业为目的的侵权行为,侵权者将处以 6 个月至 4 年的有期徒刑,或 10 万至80 万铢的罚款,或两 刑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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