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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劳工法十六章:处罚规定

   发布日期:2022-07-11  作者: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660
核心提示:*第一四四条:任何雇主违反或不执行以下法律条款,将被处于坐牢不逾6个月,或罚款不逾10万铢,或两者兼施。(1)第十条、第十七/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段、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

 

*第一四四条:任何雇主违反或不执行以下法律条款,将被处于坐牢不逾6个月,或罚款不逾10万铢,或两者兼施。

1)第十条、第十七/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段、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九十条第一段、第一一八条第一段或第一一八/一条第二段。

2)第一二〇条、第一二〇/一条、第一二一条或第一二二条中关于拒付特别补偿费或代替事先通知的特别补偿费。

3)依据第二十二条法律发布的部令关于保护各类情况下雇员权益,不包含聘雇年龄小于劳动法或部令规定的儿童作为童工,或禁止年龄低于18岁以下童工从事的工作及场所,若因雇主不执行或违反第卅七条、第卅八条、第卅九条、第卅九/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而造成雇员的身体或心理受害,甚至死亡,则要处罚坐牢不逾一年,或罚款不逾二十万,或两者兼施。第一四四/一条:若雇主没有照第十一/一条执行,必罚款不逾十万铢。


*第一四五条:若雇主不执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段或第三段,则要罚款不逾五千铢。


第一四六条:若雇主不执行下列的法律规定,即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段、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段、第七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〇八条、第一一一条、第一一二条、第一一三条、第一一四条、第一一五条、第一一七条,或不依照第一二一条第一段或一三九条第(
2)项或第(3)项法律规定之预先通知,则处以罚款不逾2万铢。


第一四七条:若任何人违反第十六条法律,则要被罚款不逾
2万铢。


第一四八条:任何雇主违反第卅一条法律,则要处罚坐牢不逾
1年,或罚款不逾20万铢,或两者兼施。第一四八/一条 :任何雇主违反第四十四条法律,或违反根据第二十二条法律发出的部令,聘雇年龄小于劳动法或部令规定的儿童作为童工,雇主将被处罚每位童工40万至80万铢,或坐牢不逾2年,或两者兼施。
第一四八
/二条 :任何雇主违反第四十九条法律、第五十条,或违反根据第二十二条法律发出的部令关于禁止年龄低于18岁以下童工从事的工作及场所,雇主将被处罚每位童工40万至80万铢,或坐牢不逾2年,或两者兼施。如因违反第一段法律,而导致雇员身体或心理受害、甚至死亡,雇主将被处罚每位童工80万至200万铢,或坐牢不逾4年,或两者兼施。


第一四九条:任何雇主拒不执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二段、第九十条第二段 、第一一○条 或第一一六条等法律,则将被处以罚款不逾
1万铢。


第一五○条:若不按照工资委员会或工资小组委员会或由上述两委员会所委托之人所发出的书面通知来呈交文件或任何物件、不来作说明、不肯提供方便,或不为第一四二条规定的劳工检查员、医生、社会服务、专家等人提供方便,则要处罚坐牢不逾
1个月,或罚款不逾2,000铢 ,或两者兼施。


*第一五一条:若阻碍工资委员会或工资小组委员会的人士或由上述两委员会所委托授权的人士、依第一四二条规定的劳工检查员、医生、社会服务人士或专家等人的执行任务,则要被处罚坐牢不逾一年,或罚款不逾二万铢,或两者兼施。若不服从第一二四条规定劳工检查员发出的命令,则要被处罚坐牢不逾1年,或罚款不逾2万铢,或两者兼施。


第一五二条: 若雇主不执行第九十六条的法律,则要被罚款不逾
5万铢。


第一五三条:若雇主不执行第九十八条法律,则要被处罚坐牢不逾
1个月,或被罚款不逾2,000铢,或两者兼施。


第一五四条:(取消)第一五五条:(取消)


*第一五五/一条:没有依照第一一五/一条规定呈报雇用情况及雇工工作情况报告的雇主,将被罚款不逾2万铢。


第一五六条:若雇主不按照第一三○条法律所规定的时间内送交资料表或未提交要求修改资料的文件,或虽按照一三○条法律规定呈交资料表,或提交书面文件要求更动或补充内容,但其中有伪造事实者,处以坐牢不逾
6个月,或罚款不逾1万铢,或两者兼施。


第一五七条:若劳工检查人员将工作时所知或在按此劳工法来执行任务时所得知的雇主不愿公开的资料或商业机密泄露出去,则要被罚坐牢不逾
1个月,或罚款不逾2,000铢,或两者兼施。但若为了便利此劳工法的执行,或为了保护劳工或劳工同盟的利益,或为了审讯判案之故等理由,而公开了机密 ,则可不受此限。


第一五八条:若违法者是法人,而此错误是因个人的命令或个人行为所造成;或身为董事经理;或对该法人的工作负有责任者,因未发出命令或未指挥督导而发生错误,则该人必受到法律的处罚。


第一五九条:此劳工法所指的所有错误,除了犯第一五七条法律规定的错误外均可用下法考虑,如若下列检查员认为该犯错者不应被罚坐牢或不被起诉,则可有下列比照权力:
() 厅长或由厅长委托人,负责处理曼谷地区的犯错案件。
() 各府府尹或由府尹所委托 授权的人士负责处理当地府治的犯错案件。若检查员在审讯时发现某人已触犯了此劳工法,而某人并同意作比照,则负责审讯的检查员要在该人士同意比照日后7天内,将案宗移交给厅长或府尹。当犯错者在30天内已支付了比照的罚款,则此案可视作已按刑事法的法律来销案了。若犯错者不愿作比照,或同意作比照后,但却不按第三段所限定的时间内支付罚款,则此案件将被继续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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