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四三条:若福利厅厅长或劳工检查员要按照此劳工法来发出书面通知或命令时,则可投寄有签名接收的挂号信,也可由劳工检查员亲自送去,或由公务员在上班时间内送至雇主的户籍所在之地或住址或办公室内,若在上述三个地方都未能遇见雇主,或有遇见但雇主却拒绝接收该信件,则可交给在雇主的家中或办公室内工作的成年人。当上述信件的交收手续完毕后,则视作雇主已收到福利厅厅长或劳工检查员发出的命令或书面通知。若无法按照上述第一段的方法来送该信件时,则将福利厅厅长或劳工检查员所发出的命令或书面通知明显张贴在雇主的办公室或雇工的工作场所或雇主的户籍地址,张贴过15天后,则可视作雇主已接到该命令或书面通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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