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二三条:若雇主违反或不执行此劳工法的规定,拒付雇工任何应得的金钱,则雇工有权向工作地点所属或由社会福利厅所规定的雇主户籍所在地之劳工检查员处申诉。若按照此劳工法有权领取任何金钱的雇工死亡了,则其合法继承人有权向劳工检查员申诉。
第一二四条:当接到上述第一二三条法律所列明的申诉后,劳工检查员须调查实情,并在接到申诉日后60天内发出命令。
若无法按照上述第一段所规定的时间来发出命令,则该劳工检查员须向社会福利厅厅长或由厅长所授权委托之人请求延长发出命令的时间,并陈述理由。
而社会福利厅厅长或由厅长所授权委托之人可以考虑容许适当延长时间。但所延长发生命令的时间,不应超过上述第一段所列明期满日后30天。
若劳工检查员发现雇工有权获得任何雇主应付的金钱,则该劳工检查员有权发出命令,要求雇主要支付给雇工,若该雇工已死亡,则交给该雇工的合法继承人。
而且,雇主须按照社会福利厅厅长的规定,在接到或被视作已接到命令后3天内支付金钱给该雇工。
雇主要在该雇工的工作地点内支付上述第三段所列明的金钱给该雇工或已死亡雇工之合法继承人,也可根据雇工或已死亡之雇工的合法继承人的情求,劳工检查员有权要求雇主在其办公室内或在雇主与雇工或已死亡之雇工的合法继承人双方协定的其它场所内支付金钱。
若雇工或已死亡之雇工的合法继承人在劳工检查员发出命令后的15天内不来领取雇主支付的金钱时,则该检查员将把该笔金钱保管在劳工福利基金会名下,并存放在银行内。
若该笔金钱有生利息或其它利益,则归于有权获得该笔金钱的雇工或已死亡之雇工的合法继承人。若劳工检查员认为雇工或已死亡之雇工的合法继承人无权领取按第一三三条法律所规定的金钱,则应发出命令,且要以书面通知雇主和雇工或已死亡之雇工的合法继承人得悉其命令。
**第一二四/一条:若雇主已按照第一二四条所规定的时间内依劳工检查员的命令执行,则停止对雇工的刑事诉讼。
第一二五条:当劳工检查员按照第一二四条法律来发出命令后,若雇主和雇工或已死亡之雇工的合法继承人有意见,则可在得悉该命令30天内上诉法庭。若雇主、雇工或已死亡之雇工的合法继承人不在所限定的时间内上诉法庭,则以该劳工检查员所发出的命令作为最后决定。若雇主要上诉法庭,则雇主须将按该命令所规定要支付给雇工的金钱存放法庭内,才可上诉。若法庭的最后判决雇主有责任支付某种金钱给雇工或已死亡之雇工的合法继承人,则法庭有权将雇主先前所存放的金钱,交给该雇工或已死亡之雇工的合法继承人。**第一二五/一条 若雇主在第一二五条所规定的时间内,向法庭上诉,并已执行法庭的判决书或命令,则停止对雇工的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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