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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劳工法第十章:停工

   发布日期:2022-07-11  作者: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414
核心提示:第一一六条:雇主在调查被怀疑工作出错的雇工时,其调查期间,不得令雇工停工(暂时停止上班工作),除非是工作章程或有关聘雇和约让雇主有权令雇工停工则例外。但雇主须事先发出停工面通知书,列明要求该雇工暂停工

第一一六条:雇主在调查被怀疑工作出错的雇工时,其调查期间,不得令雇工停工(暂时停止上班工作),除非是工作章程或有关聘雇和约让雇主有权令雇工停工则例外。
但雇主须事先发出停工面通知书,列明要求该雇工暂停工作的理由,该雇工做错何事,停工几天。
法律规定,暂停工作不得超过
7天,且要事先告知该雇工。在上述第一段提到的停工期间,雇主若按照工作章程的规定或雇主与雇工双方同意的聘雇协定来支付工资给雇工,但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应不少于该雇工在停工前工资的一半。


第一一七条:若调查完毕后,发现该雇工没有做错事情,则雇主要按照平时工作日的工资来支付给该被停工的雇工,自该雇工停工日算起,即按照第一一六条的法律规定,雇主已支付了一部份的工资给雇工,现雇主要再支付另一部份的工资给被停工的雇工,且要加上
15%的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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