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八条:聘有10名雇工或以上的雇主,必以泰文公布有关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其规章制度至少要有下列的详细内容:
(一)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休息时间。
(二)假日和休假章程。
(三)加班和假日工作的章程。
(四)支付工资、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加班费的日期和地点。
(五)请假日和请假章程。
(六)纪律与惩处。
(七)申诉。
(八)解雇、补偿费、特别补偿费。
雇主自聘雇逾十名雇工以后的15天内,须公布工作的规章制度。另外雇主要将所公布的工作规章制度之副本保管在工作场所内或雇主的办公室内。雇主要将工作章程张贴在工作场所明显处,或可以增加通过电子渠道通知,以便让雇工方便观看。
*第一○九条:上述第一○八条第七项所列明的申诉,须至少要包括下列详细内容:
(一)申诉的范围及意义。
(二)申诉的方法及步骤。
(三)审查及考虑申诉点。
(四)终止申诉的过程。
(五)保护申诉者和有关人士。
*第一一○条:若对工作章程进行修改,根据第一〇八条规定,雇主须公布张贴新工作章程。另外,可通用第一〇八条第二段和第三段的法律规定。
第一一一条:当雇主按照第一○八条的法律规定来公布使用工作章程后,即使是日后的雇工人数少于10名以下,但雇主仍要继续遵守第一○八条及第一一○条的法律规定。
第一一二条:凡聘有10名雇工或以上的雇主,要以泰文登记雇工资料,且将其保存在工作场所内或雇主的办公室内,以便能在工作时间内可随时提供给劳工检查员检查。上述第一段提到的登记雇工资料」,雇主须在雇工上班后 15天内登记完毕。
第一一三条:「雇工资料」至少须包括下列详细资料:
(一)姓名。
(二)性别。
(三)国籍。
(四)出生日期或年龄。
(五)目前住址。
(六)开始聘雇日期。
(七)职务或负责工作。
(八)工资和雇主答应支付给该雇工的其它津贴。
(九)聘雇终止日期。
当上述的「雇工资料」有必要异动时,雇主须在资料变动日后的15天内修增完成,或自雇工报告有异动内容后的15天内修改完成雇工资料。
第一一四条:凡聘有10名雇工或以上的雇主,必制作工资、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加班费等文件,其中至少要包括下列详细内容:
(一)日期,工作时间。
(二)计件雇工的工作成绩。
(三)各雇工分别领得的工资、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加班费等的数据。当支付工资、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加班费给雇工时,雇工要在按上述第一段所说明的文件中亲自签名,以作凭据。
上述第一段列明的文件项目,既可综合成一份文件,也可分成数份文件。若雇主以汇款进雇工银行户口的方式来支付工资、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加班费,则汇款单据视作支付工资的文件。
第一一五条:雇主必将离职雇工的资料保存至少2年。雇主亦要将所有支付雇工的工资、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加班费等单据凭证保存至少2年。若有按照此劳工法第十二篇的法律规定来上诉或与劳工同盟法有争议或有劳工诉讼案等,则雇主须将雇工资料及支付雇工的工资、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加班费等文件保存,直至接到法庭判决上述事件的判决书为止。
第一一五/一条 :为了劳工检查员按第一三九条所述的工作方便,雇有10人以上的雇工的雇主必在每年的一月份将雇工资料及工作情况呈报给厅长或厅长委托的人,劳工检查员则必在每年的十二月份将厅长规定的格式送给雇主。若第一段所述的雇工资料及工作情况的内容有所变动,雇主必在资料变动的次月内以书面方式向厅长或厅长委托之人呈报变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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