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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劳工法第四章:雇用童工

   发布日期:2022-07-11  来源:thaicc.cc  作者: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403
核心提示:第四十四条:禁止雇主聘雇年龄小于15岁的儿童作童工。第四十五条:若雇主聘雇 18岁以下的童工,须执行下列 法规: (一)自童工开始工作后的 15天内,雇主要将实情呈报 给劳工检查员。(二)需记录聘雇的变化情况,

第四十四条:禁止雇主聘雇年龄小于15岁的儿童作童工。

第四十五条:若雇主聘雇
18岁以下的童工,须执行下列 法规:
(一)自童工开始工作后的
15天内,雇主要将实情呈报 给劳工检查员。
(二)需记录聘雇的变化情况,并将记录保存在雇主的 办公室或工作场所内,以方便劳工检查员可在正常工作时 间内随时检查。
(三)若结束聘雇童工,需在该童工正式辞职后
7天 内,汇报给劳工检查员。上述之记录与汇报必依劳工部规定之作业格式进行。


第四十六条:雇主要安排童工在
1天内的工作时间中, 须有不少于连续 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即在连续工作不超 过 4个小时内,就要安排休息,但在那 4个小时的工作时 间内,童工也可按照雇主另外安排的时间来休息。


第四十七条:禁止雇主要求年龄低于
18岁以下的童工在 夜间 22.00时至06.00时工作,除非已获得了劳工厅厅长或 其委托人亲笔签名的同意书。若年龄小于18岁童工的工作为作电影、电视剧演员或其 它类似性质的工作, 则允许雇主要求雇工在该时段工作, 但雇主必须安排适当的时间给童工休息。


第四十八条:禁止雇主要求年龄小于
18岁的童工加班或 在假日内工作。


第四十九条:禁止雇主要求年龄小于
18岁的童工从事下 列任何工作:
(一)熔、吹、铸、轧金属。
(二)冲压金属。
(三)从事劳工部规定的高温、低温、震动、异常声音 及光线等可能造成对身体有危害的工作。
(四)从事劳工部条例规定的对身体有危害的化学品方 面之工作。
(五)从事劳工部条例规定的对身体有害的微生物如细 菌、霉菌、以及劳工部规定的其它可能致病的病毒。
(六)从事有关有毒物、易燃物、易爆物等方面的工 作。但在加油站内工作则除外。
(七)从事劳工部条例规定的驾驶或控制倾卸汽车或起 重机、堆高机方面的工作。
(八)使用电力或柴油机的拉锯工作。
(九)需在地下、水下、洞中、隧道内、火山口等地方工作。
(十)从事劳工部条例规定的放射性工作。
(十一)对运作中的机器或引擎清洁的工作。
(十二)需坐在离地面高十米以上的架子上工作。
(十三)从事劳工部条例规定的其它工作。


第五十条:禁止雇主要求年龄低于
18岁以下的童工在下 列任何场所内工作。
(一)屠宰场。
(二)赌场。
(三)法律规定的成人交际娱乐场所。
(四)劳工部条例规定的其它场所。


*第五十一条:禁止雇主向童工索取或接受任何借口的 保证金。禁止雇主将雇工(即童工)的薪水发给别人。若雇主在雇用童工之前或雇用之初支付现金或任何报酬 给童工、童工之父母、童工之监护人或其它相关人物,该 支付或报酬不得视为工资,雇主不能将其金额从童工该领 的薪水中扣除。


第五十二条:为了童工的成长与生活品质,雇主要容许年 龄低于
18岁的童工可以请假参加座谈会、会议、培训班、实 习以及其它有益的活动,即由学校或教育机构、政府或劳工 部已同意的私人机构所举办的各项活动。童工要事先向雇主 清楚地说明请假缘由,且要呈交有关证据(若有),雇主必 以正常工作日计算童工请假期间的工作时间,且照正常工作 日发给薪水,但童工的请假日 1年内不能超过 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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