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雇主须向雇工公布正常工作时间,列明雇工的每天上班时间和下班时间,按照法律规定不超出该类工作的工作时间,基本上每天工作应不超过8个小时,每周累计不应超过48个工时,雇主与雇工可以共同决定将超出的工作时间去计算在正常工作日里,但每日不该超过9小时,每周合计不超过48小时,唯法律规定对身体健康及安全有问题的工作类型,则每天工作时间不应超过7个小时,每周累计不逾42个小时。
上述之工作超出时间,超过8小时的部份,雇主必付给雇工正常工作日计算出时薪的1.5倍以上的工资,日薪、时薪制的临时工则以所得单位小时工资的1.5倍计算。若由于工作性质或状况特殊,致雇主无法公布每天的上班及下班时间,则雇主可与雇工双方共同协议,决定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8个小时,每周累计工时不超过48个小时。
第二十四条:禁止雇主要求雇工在工作时间外加班,除非获得雇工的同意。若有些工作需持续工作,因一停下来就会造成损失,或突发紧急工作、或由法律规定的其他工作,雇主可以安排雇工进行适当的加班。
第二十五条:禁止雇主要求雇工在假日工作,除非是紧急工作或其工作性质不能停止,否则会造成损失,遇情况可允许下雇主可在假日以适当的时间令雇工上班。对于下列业务,雇主可让雇工在假日照常工作,如饭店、娱乐场所、运输工作、餐厅、饮料店、俱乐部、公会、医疗场所或由法律规定的其它工作。除了上述第一、二段列明的情形外,其它为了生产、销售、服务等方面利益的工作,雇主也可让雇工在假日适当的加班,但须每次先获得雇工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上述第二十四条第 一段所列的加班时间和第二十五条第 二段与第3段的假日工作时间合计后时数不得超过劳工部之规定。
第二十七条:雇主须在工作日内安排雇工连续工作不超过 5个小时前小休,即雇工每天至少要有不少于 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雇主和雇工也可双方协议决定每次休息时间的长短,但 1天内合计的休息时间,不应少于 1个小时。
上述的雇主与雇工协议的休息时间,若与规定有异,但对雇工有益,则可以实施。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不能计算在工作时间内,除非是一天中的休息时间,合计超过 2个小时以上,则将超过 2个小时的时间算作正常工作时间。
若雇工在工作 一天后仍要加班不少于 2个小时,则雇主应安排雇工休息至少20分钟后才开始加班。上述第一段如第四段规定,限用于紧急工作或工作性质需持续不停且已事先获得雇工同意。第
二十八条:雇主必安排雇工每周均有假日,一周中的假日不能少于 1天,每周的例行假日期间,相隔不能超过 6天。雇主可和雇工双方协议,决定一周内哪天作为假日。若雇工的工作性质是属于饭店、运输业、森林业、偏僻地方工作及劳工部规定的其它工作,雇主可与雇工双方协议,将每周的例行假日累积与补休,但须在 4个星期以内休完。
第二十九条:雇主须提前 1年公布,让雇工得悉每年按照风俗习惯的公共假期,一年内的公共假日不得少于13天,包括劳工部规定的五一劳动节。雇主应依据国定假日里的风俗节日、宗教祭日或地方风俗节日而安排规定假日。若假日冲到雇工的每周例行假日时,雇工可在下一个工作日时补休。若因雇工的工作性质按照劳工部的规定不能停止工作,造成假日不能休假时,雇主可让雇工在日后补休,或在协议下由雇主支付假日工作工资给雇工。
第三十条:若雇工已连续工作满 一年以上,则雇工有权享受另外的「年假」,即不少于 6个工作日。雇主要提前规定上述假日给雇工,也可由雇工与雇主双方协定。在雇工工作第 2年后,雇主可规定雇工享有超过 6个工作日的「年假」。雇主可与雇工双方协议,决定将累积的该年度「常年假日」移到下 一年度来休假。若雇工的工作期限未满 一年,雇主可按照工作时间的长短来规定雇工应有的年假天数。
第三十一条:禁止雇主要求雇工在上述第二十三条第 一段法律列明之对身体健康及安全有问题的工作进行正常工作日加班或假日工作。
第三十二条:雇工有权按实情请病假,若请病假超过连续 3个工作日以上时,雇主可要求雇工出示由一等西医师或政府医院发给的医生证明。若雇工无法出示一等西医师或政府医院的医生证明时,雇工须向雇主说明理由。若雇主有聘雇驻厂医生,则由该医生为雇工开医生证明,除非该雇工无法让该医生诊病。对于雇工因工作伤害了身体健康或致病,造成雇工无法上班的工作日;以及按照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产假,不能视为此条所述的病假。
第三十三条:雇工有权请节育手术假,且可按照一等西医生指明术后休息多少天的医生证明来请病假。
*第三十四条:雇工每年有权请必要的事假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雇工有权请有关公民义务方面的事假,如服兵役法规定的军人集合检查、军事培训或测试预备程度的集合令。
第三十六条:雇工有权请技术受训假,如依劳工部规定的有关增加知识及技能方面的培训。
第三十七条:禁止雇主要求劳工做超重活,即举、抬、挑、拖、牵、拉或头顶其重量超过劳工部法律规定的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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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劳工法第二章:雇佣劳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