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 论
*第一条:此法称为2562年劳工保护法(第七版)。
*第二条:公布满30天后正式实施。
第三条:取消 (一) 2515年3月16日革命团第103版之公布。 (二) 2533年革命团为第103版增修之公布。所有已公布的法律、条例及规定,如与本劳工保护法 相异者,以本法最新公布版取代之。
第四条:此法律不允许用于下列情形: (一) 首都、各府、各地区的政府官员。 (二) 按照法律与国营企业有关的劳工。除上述第一条外,各部可另规定不允许此法之全部或部 份内容用于前段所提的雇主。
第五条:在此法中所提 「雇主」是指聘雇劳工工作,且付工资,及包括(一)雇 主授权之工作代理人。(二)若雇主是法人,则包括法人的代表人,及法人代表 人授权之代理人。
「雇工」是指愿意被聘雇,且领到工资者,不论任何名称。
「聘雇人」是指决定聘请另一人来完成自己全部或部份 的工作,以产生自己的利益,且负责付给被聘人该工作之 工资者。
「初段的承包商」是指决定接受完成聘雇人的全部或部 份工作,以产生聘雇人的利益。
「末段的承包商」是指决定与初段的承包商制定承包合 约,接受完成初段的承包商负责之全部或部份工作,以产 生聘雇人的利益者,含括与末段的承包商制定承包合约之 包商,不论末段的承包商有几层。
「聘雇合约」是指有形的文字或口头约定,或无形的约 定其中一个人称为「雇工」决定为另一称为「雇主」的人 工作,且雇主也愿意付给工作之工资。
「工作日」是指规定给雇工正常工作日。 「休假日」是指规定给雇工休息之周休、节日或年休假日。
「请假日」是指雇工请病假、节育假、事假、当兵假、 技能培训假或产假。
「工资」是指雇主按合约规定付给雇工的时薪、日薪、 周薪、月薪或其它时段,或按雇工正常工作日工作业绩计 算,含括雇主发给雇工没有工作的假日与请假日但享有合 法的工资。
「工作日工资」是指正常工作日全时的工资。
「基本工资」是指工资委员会在本劳工法里规定的工资。
「技术标准工资」是指工资委员会在本劳工法里按技术 能力标准规定的工资。
「加班」是指超出第23条规定的每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 作,不论是正常工作日或休假日。
「加班费」是指雇主发给雇工的正常工作日加班的工资。
「假日工作工资」是指雇主发给雇工的假日工作工资。
「假日加班费」是指雇主发给雇工的假日加班的工资。
「补偿金」是指雇主在结聘雇工时发给的雇工的补偿 费,与其它雇主必付雇工的工资无关。
「特别补偿金」是指雇主在聘雇合约结束发给雇工的特 别规定补偿金。
「累积基金」是指雇工缴入劳工福利基金的钱。
「补助金」是指雇主补助缴入劳工福利基金的钱。
「厅长」是指劳工福利和保护厅厅长。
「部长」是指此法内指定的在任部长。
第六条:让部长劳工和社会服务部部长执行此法律,且 有权任命劳工检查员及发出部法或公告来执行此劳工法的 公告及条例。对于任命「劳工检查员」一事,将定出权力范围,以及 执行任务的条件。上述劳工部法及公告-当政府发出公布后,则立即生效
泰华企业网 thaicc.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