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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劳工法:临时条例篇

2022-07-11 19:498970

 

第一六○条:禁止将第四十四条法律来用于满13岁但未满15岁的童工。


第一六一条:在正式使用此劳工法后
15天内,雇主要呈报按第一○三版革命团公告聘雇的年龄低于18岁以下的童工聘雇资料。


第一六二条:在本劳工法正式使用生效日时仍在职的工资委员会、工资小组委员会及工作团队的职官仍可继续留任,直至任期届满为止。


第一六三条:根据第十三篇所制定的劳工救济金法律来收取累积金、补助金以便作为劳工救济基金等事项 ,要以特定法且必发出政府公告来规定何时执行。


第一六四条:若在正式使用此劳工法前,那些仍未销案或仍在法庭判案阶段中的申诉案,可继续使用于
2515316日公布的第一○三份革命团公告,即有关部长内政部令或部长发出的劳工和社会福利部部令,直至结案为止。


第一六五条:有权在此劳工法公布使用前,按照
2515316日公布的第一○三份革命团公告应获得雇主发给工资或其他报酬者,则仍继续保留不变。


第一六六条:于
2515316日公布的所有革命团公告或命令,只要没有违背此新的劳工法,则仍可继续使用,直至根据此劳工法而另颁布实施的部令、章程及公告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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